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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著名商标“以纯”的相似字眼,作为淘宝网店“宝贝”的关键搜索词进行宣传销售,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4月30日,新余中院就该起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店主周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商标所有人郭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7000余元。
周某于2011年10月份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在网上销售服装产品。为提高销量,周某遂将主意打到了知名品牌“以纯”身上。自作聪明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为“以纯版型”,以达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后其行为被原告“以纯”商标所有人郭某所知,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