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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两家同样有着百年使用“稻香村”标志历史的企业,对于“稻香村”商标的争夺战,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而尘埃落定。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结论。
“北稻”与“苏稻”之争
这场“北稻”和“苏稻”之争缘起于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的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题写“稻香村”文字商标,申请对其不予核准注册。国家商评委受理“北稻”的商标异议申请之后,裁定对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不予注册。
2013年12月9日,苏州稻香村公司诉国家商评委及北京稻香村公司案在市一中院开庭,“苏稻”和“北稻”当庭互指对方“傍名牌”、“搭便车”。
苏州稻香村公司表示其“稻香村”的历史可追溯至清乾隆年间,直到清光绪年间,稻香村糕点的生产技术才流传到北京、保定等地,1999年和2004年苏州稻香村糕点两次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其此次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早于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在饼干、糕点、面包上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
而北京稻香村公司则认为,北京稻香村的历史最早始于清光绪年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又重新恢复,一直使用至今,连续多年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等荣誉。据北京稻香村官网显示,北京稻香村现在拥有百家连锁店,300多个销售网点,并开创了社区连锁店,销售产品包含600多个品种,年销售额逼近30亿。
商评委支持北京稻香村
经国家商评委裁定认为,北京稻香村虽然没有在糕点等食品上取得“稻香村”商标,但其“稻香村”表现形式的商标已长期使用,并已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苏稻”和“北稻”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这种经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商评委裁定,不支持苏州稻香村通过注册“稻香村”商标将北京稻香村排挤出“稻香村”糕点市场。
终审支持一审判决
日前,“北稻”“苏稻”之争终于见了分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苏州稻香村公司从保定稻香村受让得到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除了获得1995年河北省著名商标外,并未获得其他荣誉。两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后,也没有商标上的声誉积累,之后所获得荣誉主要基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生产技艺,而非商标的知名度。
而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则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上述两个“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基于以上原因,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本案的“稻香村”商标,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最终,市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不应准予本案中苏州“稻香村”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