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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应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并且各单位必须要好新旧《商标法》的交替工作。
新修正的《商标法》明确指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选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有气住所地公司那个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移动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