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知道的商标评审“潜规则”

阅读:1149 2014-01-17 08:31:44 来源:司法服务网

    一些国家的名称,比如客户将“可的路”注册在衣服。注册外文的时候用“kedelu USA”,这商标也肯定是要被驳回的,因为使用了国家的名称。因为谁都知道“USA”是美利坚合众国即美国的简称。

  从上面两个例子来看,通用名称已经成为商标被驳回的重要理由。

  作为申请人怎么有效的避免

  客户注册商标无非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自己的企业字号,一个是自己的产品用途。所以在商标起名上不可避免的出现通用名称,特别是在产品用途上,很多客户不由自主的就把产品用途或者特征描述在商标上了.比如上述的“罗斯温思”加上“RoseWines”,其实就前部分中文而言,商标已经就很完美了,完全可以注册,但是客户为了让受众更加直观,想加上英文,那就不行了,所以,对酒类或者具体的说红酒类,“罗斯温思”足矣,不仅自己创立一个品牌,而且还很好的音译了RoseWines这个单词,客户何乐而不为呢。同理广而推之,一些客户构思出来的商标,不用刻意去添附一些包含商品特征或者通用名称,甚至是外国名称的文字。只要简单的去音译或者意译。好的商标就掌握在您的手里。

  实践中应该注意的几点

  除以上两种情况在商标驳回中比较常见以外,客户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潜规则”驳回理由:

  1、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或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

  2、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如:衣店注册在服饰。

  3、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如:烟盒的图像注册在香烟。

  4、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如:公司、CO、INC(INC和CO都是公司的意思)等注册在印刷出版物。

  写在最后,把握上面的“潜规则”后,可以减少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发生,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就大大增加,好商标的商标其实就在您的奇思妙想中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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