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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品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标纠纷案是越来越多了。作为红茶的一种,“金骏眉”是否能被注册为商标,一度引起争议。在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准许注册的裁定后,市高院于昨天上午作出改判,认为“金骏眉”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商评委败诉,其准许注册的裁定被撤销。
原告公司起诉商评委撤销裁定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遭到商标局驳回,后经商评委复审裁定准许,并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公告期内,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遭到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后,该公司起诉。
桐木公司的理由为:“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正山公司表示,“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二审改判
通用名不能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后,桐木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金骏眉”是否构成红茶的通用名称仍旧是案件焦点。由于案件结果将涉及茶农茶企的利益,来自福建的30余名茶农也专程赶来旁听了案件庭审。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裁定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市高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
庭审后,法官告诉记者,一旦正山茶叶公司的“金骏眉”商标最终获得注册,他人将丧失使用“金骏眉”字样的权利。此番,“金骏眉”经司法终审认定为约定俗成的红茶通用名称,对国内红茶市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