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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仁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民药店因从扬州市康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诊视明”护眼液并在当地销售,被江西珍视明医药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标权告上了法庭。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为民药店、康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民药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3000元,康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3万元。
2006年2月,珍视明公司注册“珍视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第5类:水剂;眼药水;隐形眼镜用溶液等。2012年12月,“珍视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2年8月4日,珍视明公司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路的为民药店购买了“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二盒,并对购买的产品加贴了封条,对产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珍视明公司认为,为民药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一纸诉状将为民药店告上法院。为民药店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康美公司,法院遂依职权追加康美公司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与被控侵权“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产品,当消费者看到“诊视明”字样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混淆、误导消费者,故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为民药店赔偿原告3000元,康美公司赔偿原告3万元。珍视明公司、康美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王立朋介绍,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与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二者功能均有缓解长期用眼所造成的眼睛疲劳等效果,面对的相关消费群体亦通常为用眼过度或眼部不适的人群,在功能主治和消费对象上二者存在很大的交叉,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而“诊视明”无论是从呼叫方式还是字形来看,均与“珍视明”商标构成明显近似,被控侵权商品在其外包装右上方以明显较大的蓝色字体标注“诊视明”文字作为该护眼液的名称,并在产品瓶身及使用说明上突出使用诊视明文字,相关公众在购买该类产品时易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珍视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珍视明公司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