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该根据颜色组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说明”一栏内,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如何在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的。例如,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使用在申报商品项目在全部外表上还是使用在商品的某一特定部分;再如,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如何使用在申报服务项目上以区分服务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