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未来不能作为商标 已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阅读:1779 2014-05-07 10:13:41

    随着51日新《商标法》的颁布,各大商标代理公司炸开了锅,纷纷在研究《商标法》的新规以及商标申请和商标转让过程中流程细则的改变以及网络系统的具体操作方式。

   当然关注新《商标法》的不仅仅只有商标代理机构,商标申请人也同样关注甚至感到迷茫。近日一位嘉兴本地的张先生致电本公司400服务电话咨询,他想知道,什么样的商标不能注册。

   为此,嘉兴禾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解答,商标也是有禁用条款的,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但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是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是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是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是同红十字等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是带有歧视性的;七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时新《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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