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局制定了商标业务新版申请书式,现予公布,新版申请书式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启用,旧版申请书式同时废止,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书式另行发布,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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