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新规——禁恶意抢注 促公平竞争

阅读:1300 2014-03-31 09:20:06 来源:中国工商报

    近几年,随着品牌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标抢注案件频发。神州三号,水立方,哈利波特、易建联、日产嘉禾......这些词本来毫无关联,却因共同成为商标抢注者的觊觎的对象而产生了微妙的联系。

  2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分析》,在“2013年度工商机关查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2013年我国商标恶意抢注案件共1826件,同比增长127.4%,其中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行为的案件占40%

  恶意抢注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权利人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之一,增加了多个制止恶意抢注的条款,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恶意注册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人怕出名猪怕壮。高知名度商标在给权利人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伴随着无尽的烦恼,除了屡打不绝的侵权假冒外,更要提防那些无孔不入的抢注者。

  以商标抢注作为关键词,可以搜到上万条新闻,被抢注的商标五花八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不少恶意抢注事件中,对知名品牌下手的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商标法律知识。他们利用企业商标保护网络中的疏忽和漏洞,在不同类别开展抢注行动。例如北京两名自然人将帕拉丁、菲亚特、切诺基等人们耳熟能详的汽车品牌,抢注在润滑油、除尘剂等相关商品上,同时遭抢的还有奥拓、菱帅、飞度、悍马、起亚等名称。

  在某些商标抢注事件中,抢注者与被抢注者之间本是亲密的合作伙伴,却因商标抢注对簿公堂。更有甚者,有些本应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服务的商标代理机构,也不顾职业道德,恶意抢注客户商标后漫天要价,或者以投诉侵权相要挟索取使用许可费。虽然在这些案件中,权利人最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恶意抢注这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还是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其实,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已经为制止恶意注册作了诸多努力,比如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此外,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年来,针对恶意抢注现象的多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也采取了大量措施。商标局依法做好商标申请审查工作,在申请、审查、异议等各个环节,对涉嫌恶意抢注的依法驳回或者不予注册。商评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制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先后依法撤销了杭州某自然人在游乐园等服务项目上抢注的大奇山、神龙川等浙江省多个旅游景点名称,撤销了恶意申请人抢注的雅虎、小护士等商标,有效保护了GAP、无印良品(MUJI)等多件国内外知名品牌,有力打击了商标确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多管齐下制止恶意注册

  恶意抢注现象多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出现的现象,但其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危害不小。据了解,在此次修改《商标法》的审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都对如何遏制恶意注册行为高度关注,献计献策。新《商标法》相应增加了在注册和使用环节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信誉投资和创新汇报,营造公平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指出,此条规定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制止各种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虽然不具有销售代理关系但存在其他商业合作关系的当事人抢注另一方当事人商标的问题,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认为,这样,不管是商标代理机构、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代表人,还是商品代理经销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人,恶意注册其客户或者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的行为,都将得到有效遏制。

  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机构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服务,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在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业务上的便利,有时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因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新《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认为,这些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比较严厉。他指出,通过严格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有望得到更好的服务。

  此外,新《商标法》中关于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规范驰名商标保护等规定,也被认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起到制止恶意注册行为的作用。

  新法为自主创新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目前人们已经形成一种共识,即我国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实施商标战略,走自主创新的品牌之路。然而,层出不穷的恶意注册,严重挫伤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并最终损害经济发展。因此,新《商标法》中关于制止恶意注册的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认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4年重点工作时指出: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商标制度是鼓励创新的法律制度。李顺德与冯晓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新《商标法》将促进商标制度充分发挥鼓励创新的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新方式,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新《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商标法》将自51日起施行,我们期待相关规定能够发挥作用,法律的威力得以彰显,企业与个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得以获得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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