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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记者由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获悉,自2013年以来,该局积极开展商标维权工作,加大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查处国内外商标侵权案件70宗,案值80.14万元,罚没款71.66万元,没收物品4123件(包、瓶)。
下面公布4宗案例:
经销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胶合板 罚款17万元
2013年7月5日,三亚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投诉,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涉嫌侵犯某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2月与三亚某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3年3月1日开始施工装修。2013年3月19日,当事人又与海口某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轻钢龙骨、石膏板及木夹板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2013年7月3日,两次从海口某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标注某牌的胶合板产品3910张,已安装使用1980张,未安装使用1930张。
当事人所经销的、被该局依法扣留的某牌胶合板1930张,经商标权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逐一进行鉴定,确认不是该司生产的,且当事人所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经过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
2013年8月,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牌胶合板产品规格9mm514张、规格12mm764张、规格15mm652张;二、罚款17万元,上缴国库。
销售涉嫌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调和油 罚款4.5415万元
2012年底,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三亚市凤凰路某店发现涉嫌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276瓶(5L的96瓶,1.8L的180瓶)。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份从互联网上联系并购买“金龙鱼”食用调和油55件进行销售,其中:规格为5L的25件(1×4件,共计100瓶),规格为1.8L的30件(1×6件,共计180瓶)。
经被授权的“金龙鱼”注册商标持有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鉴定,属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该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3.5415万元,上缴国库。二、没收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276瓶(5L的96瓶,1.8L的180瓶)。
以上两项合并,2013年3月,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4.5415万元,上缴国库。二、没收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龙鱼食用调和油276瓶(5L的96瓶,1.8L的180瓶)。
经销涉嫌侵犯“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罚款2.3万元
2013年1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三亚湾某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涉嫌侵犯“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该局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为了谋取暴利,增加营业收入,在明知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从广州以极低价格购买假冒“LV”挂包、“LV”皮带“GUCCI ”挂包、“GUCCI ”腰包、“GUCCI ”手表、 “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手表等进行销售。
该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该局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在三亚市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所指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给予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销侵犯“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LV”挂包(中)35个、“LV”挂包(小)23个、“LV”皮带10条、“GUCCI ”挂包(中)24个、“GUCCI ”腰包(小)6个、“GUCCI ”手表5块、“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手表4块;二、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两项合计,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LV”挂包(中)35个、“LV”挂包(小)23个、“LV”皮带10条、“GUCCI ”挂包(中)24个、“GUCCI ”腰包(小)6个、“GUCCI ”手表5块、“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手表4块;二、罚款2.3万元,上缴国库。
销售侵犯“舒肤佳”和“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罚款0.2万元
2013年1月15日,根据举报,三亚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亚某杂店经营者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其销售侵犯“舒肤佳”和“海飞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2012年底,当事人从一送货上门人的手中,以2.8元/块购入“舒肤佳”125克、纯白香型香皂,以17元/瓶购入“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一批,并在其杂店以“舒肤佳”香皂3.5元/块、“海飞丝”去屑洗发露20元/瓶的价格销售。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商品。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行为。2013年2月20日,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0.2万元。三、没收侵权的20块“舒肤佳”香皂和20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