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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在1993年和2001年历经两次修改,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商标注册审查不得再拖拉
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达113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但由于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审查能力长期相对滞后,不少企业商标确权时间过长,给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从2008年起,我们通过采取多种临时措施提高了审查效率,大大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说,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如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商标法的一大亮点在于简化申请流程,例如,从一标一类改为一标多类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张辉说。
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包装与广告
修正后的商标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许瑞表说,驰名商标是医治傍名牌现象的重要制度,在国际上较为通行,目前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实行驰名商标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扭曲了原意。“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许瑞表说,驰名商标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应按照“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原则来进行。修正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专用权法定赔偿额提高6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绍,过去在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由于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权利人举证困难。而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为50万元,侵权成本低,使得商标侵权屡屡发生。
王清说,新商标法引入举证倒置,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法定赔偿额。”王清说,“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