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板桥”或难存续

阅读:2635 2014-02-11 11:52:5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山东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板桥公司)因在酒类商品上注册糊涂板桥商标而遭到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吉利公司)的争议,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该案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商标与吉利公司在先确权的糊涂及图糊涂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维持关于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裁定的一审判决。

  争议商标为第3788336糊涂板桥商标,由板桥公司于20031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58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0104月,吉利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争议申请。其表示,争议商标与吉利公司据以引证的糊涂及图糊涂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而板桥公司则认为,争议商标是其第532530板桥商标的衍生商标,取自郑板桥的名言难得糊涂,并非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复制。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593093糊涂及图商标,于19916月申请注册,1992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现注册人为吉利公司;引证商标二为第1498599糊涂商标,于19996月申请注册,2000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3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注册人为吉利公司。

  商评委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糊涂,但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有区别,且板桥公司的板桥商标早已获准注册并投入商业使用,争议商标中的文字糊涂仅起到修饰板桥的作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吉利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后,板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郑板桥的难得糊涂书法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见到争议商标糊涂板桥的时候,会将争议商标与郑板桥书法作品联系起来,糊涂板桥四字作为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较弱;而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两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板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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