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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板桥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板桥公司)因在酒类商品上注册“糊涂板桥”商标而遭到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吉利公司)的争议,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该案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商标与吉利公司在先确权的“糊涂及图”和“糊涂”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维持关于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裁定的一审判决。
争议商标为第3788336号“糊涂板桥”商标,由板桥公司于2003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8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010年4月,吉利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争议申请。其表示,争议商标与吉利公司据以引证的“糊涂及图”和“糊涂”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而板桥公司则认为,争议商标是其第532530号“板桥”商标的衍生商标,取自郑板桥的名言“难得糊涂”,并非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和复制。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593093号“糊涂及图”商标,于1991年6月申请注册,1992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现注册人为吉利公司;引证商标二为第1498599号“糊涂”商标,于1999年6月申请注册,2000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注册人为吉利公司。
商评委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糊涂”,但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有区别,且板桥公司的“板桥”商标早已获准注册并投入商业使用,争议商标中的文字“糊涂”仅起到修饰“板桥”的作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吉利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后,板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郑板桥的“难得糊涂”书法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见到争议商标“糊涂板桥”的时候,会将争议商标与郑板桥书法作品联系起来,“糊涂板桥”四字作为商标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较弱;而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两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板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