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VS“申请在先”——“商标抢注”让央视陷尴尬

阅读:1310 2014-01-20 14:41:29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原生态歌手的迅速走红,央视《星光大道》节目逐渐成为与《梦想中国》《快乐女声》等并驾齐驱的名牌平民选秀节目。然而,近日的一起节目名称商标注册风波,却使央视陷入了无法继续将星光大道作为节目名称的尴尬局面:由于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申请注册了星光大道商标,故央视多次以星光公司搭其著名栏目便车为由,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由此,业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恶意抢注申请在先的博弈。

    案 情

    200379日,星光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后该公司于200517日通过了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初审。20054月,央视以星光公司搭其著名栏目便车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注册异议,要求商评委对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事宜不予通过审批。此异议被商评委驳回后,央视又申请了复议。20113月,当央视的复议要求再次被商评委驳回后,央视遂把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要求一中院撤销商评委对星光公司通过商标注册的裁定。

    央视起诉称,“星光大道原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大量观众,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享有星光大道栏目的名称权及商标权。此外,央视还指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央视享有星光大道栏目的名称权及商标权的前提下,仍然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这种行为属于以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核准星光公司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星光公司则称,星光公司为筹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已于200379日向商评委申请注册了星光大道商标。此外,星光公司为把星光大道培养成知名品牌并进行商业开发,还于同年1111日签订了星光大道的网络域名合同。

    庭审现场,被告商评委认为,央视虽称已于1999年就将星光大道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而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央视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而星光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并向商评委申请注册了星光大道商标。因此,商评委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故认为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商评委还指出,央视虽然称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但至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星光公司具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主观恶意,因此,商评委在20054月做出的对星光公司批准商标注册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故诉请法院对其裁定予以支持。

    判 决

    201185日,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中院认为,央视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公司商标申请之前就已播出的有效证据。相反,从央视提交的其他证据可看出,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109日,明显晚于星光公司申请星光大道商标的申请日期。此外,星光公司提交的证据还足以证明,星光公司在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前就已于2003年将星光大道作为其青年演员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识进行使用。

    929日,一中院一审认定,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未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也未在注册中使用欺诈手段,故认定星光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而由于央视星光大道节目落后于星光公司同名商标的注册,故对央视使用在先的说法不予支持。最后,一中院一审判定央视败诉,商评委继续维持对星光公司通过星光大道商标注册的裁定。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星光大道商标注册到底是支持最先使用还是最先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该商标专用权,而对申请在后的商标和申请人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见,申请在先原则对申请日期的要求非常严格。《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也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上的日期为准。

    央视星光大道虽然早在1999年就作为星光无限的子栏目播出,但其正式改名开播的时间是在2004109日,而抢注该商标的星光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注册该商标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策划活动。

    更为关键的是,星光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前,其就将星光大道作为青年演员表演大赛的相关名称及标识进行了使用。因此,星光大道商标是星光公司在先使用和在先申请,商标专用权理所当然归星光公司所有。

    诚然,央视星光大道节目自推出以来,已为其带来了不菲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但此次央视的败诉,足以说明其商标意识和商标战略的薄弱。然而,凡事有一弊必有一利。我国推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此次商标抢注事件的出现,正彰显出我国公民商标意识的觉醒,而肩负国家耳目喉舌职能的大众传媒业,更应带头正视商标权利,强化商标秩序,遵守商标注册、申请、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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