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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法律修改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1982年我国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现行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在此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新《商标法》通过全国人大的表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新《商标法》的实施,是我国诸多改革新举措之一。新《商标法》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从通过表决到正式实施,期间是设置了8个月的准备期。新法实施准备期在历次商标法修改中最长,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新《商标法》的改动是历次最大的。此次商标法修改贯穿了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每一个环节,对现行商标法共做出了五十三项修改,商标法全文也从现有的六十四条增加到七十三条,有不少新的亮点。各企事业单位需要针对新商标法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以使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顺利渡过新旧法的衔接期。
亮点一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亮点二:“声音”也可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主要集中在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 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腾讯QQ消息提示音、诺基亚、英特尔、奥迪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亮点三: 宣传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对于“驰名商标”的上述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解释:“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商标法这次修改,一个核心就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应该说是向前迈进了一步。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一些规定,堵住了市场上不法经营者不正当竞争之路。”
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亮点四: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亮点五:多个类别商品可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亮点六: 恶意侵权可被处以三倍赔偿
新《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亮点七: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亮点八:明确争议案件审查时限起始时间
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上述新增内容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
亮点九: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该项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作为异议方,在案件异议程序中,除了应更加充分阐述异议理由及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外,对于重点的异议案件还需给予更大的关注力度,否则一旦异议不成功,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
亮点十:案件判定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亮点十一: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有解决条款
在这次颁布的新《商标法》中,设置了解决关于商标企业名称冲突的条款,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新法五十八条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的对象更加广泛。
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突出,在类似冲突案件中给予商标权利人充分的法律保护成为业界的共识。从规范性文件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新商标法给商标权利人给予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亮点十二:加强规范商标代理组织
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