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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下午,大悦城开发商状告小悦城开发商商标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法庭审理,三中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下半年,北京朝阳大悦城旁边出现名为“小悦城”商住两用公寓,且其在广告中多次使用“向南800米就是大悦城”等广告语,还把大悦城并入其相关宣传品上。
受中粮集团委托,大悦城开发商中粮置地、中粮置业和弘泰房地产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小悦城开发商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邑公司)告上朝阳法院,要求对方停用“小悦城”字样,并赔偿215万元。
1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大悦城”商标专用权被侵案,最终认定“小悦城”商标侵害“大悦城”商标事实成立,要求停用“小悦城”商标,并赔偿中粮置地、中粮置业和弘泰房地产公司等70万元。
一审过后,“小悦城”不服朝阳法院判决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最终,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悦城”对“大悦城”已经构成侵权,故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