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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被媒体曝光的原属运城企业的“关公牌”商标魔术般易主案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有些人提出,商标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职场,不能作为诈骗对象。就此一直关注此案的高级法官杨勤虎认为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涉及权属问题,商标专用权就是实际财产,商标专用权诈骗就是财产诈骗。
杨勤虎具体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商标专用权就是实际财产。
一、商标具有财产的属性
商标是商品,这一点无人争议。既然是商品,商标就具有使用价值、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价值就是财产的属性。商标权自然就属于财产权的一种类型。
从本案看,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财物当然是包括财产和实物。商标具有财产的属性,当然无可争议地可以作为诈骗的对象。它通过诈骗商标,造成商标所有权的移转,从而取得商标所有权,直接造成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和损失,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通过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包括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
二、商标的权属分类
笼统地称商标权,细分可以分为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所有权,它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所谓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所谓所有权,又称商标占有权,商标专用权,是工商业产品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于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未经其允许,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所有权根本的区别在于:所有权是物权归属概念;使用权是使用的权利。
三、当前商标的纠纷种类
常见的商标纠纷,主要表现为商标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行为: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是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三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是未经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是给他人注册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以上种种行为,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四、正常的商标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须经申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经申请核准。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对上述商标使用权的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和续展,都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或商品交易行为。
商标所有权的移转
1.依合同转让。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将部分或全部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报酬。
2.因继承而转移。根据《继承法》规定,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方式将被继承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给继承人。
3.因执法而转移。商标往往蕴涵着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当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可以将注册商标折价偿还债务。这种商标所有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解决,属于一种特殊转让。或者因其他债务纠纷,或质押纠纷,都可以通过执法或和解,造成商标所有权的转移。
4.因犯罪而移转。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商标所有人的信任,使其自愿主动将注册的商标过户转让给犯罪嫌疑人,从而失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还有一种可能就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过户给嫌疑人。
杨勤虎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某酒业及邓某以合资办企业为名,虚构自己拥有的商标和投资的事实,掩盖实际并无任何投资资产的真相,诱骗运城企业将其注册的“关公牌”商标自愿过户转让,再通过系列欺诈行为,最终将其商标的专用权所有权据为己有。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商标所有权的新类型案件,我们应当高度警惕。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和打击假冒商标注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以及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加大力度打击诈骗商标所有泉的赶嘴行为,以维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标运行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