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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消息, 挂的标牌是“伤心凉粉”,其实不是那个“伤心”。锦里一家小吃店被来自洛带的“伤心凉粉”商标持有人杨明夫妇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高新法院获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丽应立即停止在成都市武侯区的钵钵鸡小吃店的菜牌上使用 “伤伤心凉粉”、“伤心凉粉”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是否侵权 关键在于“伤心”显著
在成都锦里九品街里,有一家名为“乐山钵钵鸡”的小吃店,曾打出招牌公开售卖“伤心凉粉”。“伤心凉粉”商标的持有人林元美和丈夫杨明多次和该小吃店老板徐丽交涉沟通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今年5月,成都市高新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并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伤心”二字在菜牌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包括商标的整体近似,还包括商标的主要部分近似。在本案中,商标持有人林元美将具有负面情绪含义的“伤心”一词用于商标中,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最终达到推销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因此,相对于“客家”、“凉粉”等词语而言,“伤心”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就公众描述商标的习惯而言,“伤心”文字较拼音和图案而言,也更容易为公众所识记,因此,“伤心”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构成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