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销的商标能不能重新使用?

阅读:1123 2016-02-27 14:20:08

     商标注册后即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想继续使用的话,按照《商标法》第38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商标主管部门就可以注销其注册商标。


     不过,为了合理保护注册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续展注册制度的同时,对未及时办理续展注册的还规定了一定补救措施。根据《商标法》第46条的规定,在宽展期满后注册商标被注销的一年之内,该商标仍受保护。现在,该厂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和办理注册手续,以便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若在被注销后的一年内仍不采取上述补救措施,则完全丧失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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