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初审公告发布

阅读:1260 2016-02-20 14:39:53

        2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据介绍,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并借鉴国外声音商标的审查经验,专门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查标准进行声音商标的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声音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介绍,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著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截至今年1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声音商标申请450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审查标准对声音商标进行审查,推动更多独具创新性的“中国好声音”成长为“中国好品牌”,助力我国企业更好地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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