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宗教及其公众人物姓名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是具有专属权的一项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所以跟宗教有关的,甚至有点擦边的标志,都是不允许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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