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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组合注册商标是指由文字、拼音、字母、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组合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如果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内容,那么,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志就有明显差别,相当于构成了一个新的商标,因此,组合商标不得分开使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不过,分开注册的商标却可以组合使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商标使用的实践中,是允许分开注册的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后,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但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核定内容,都将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比如,“王功”和“朝臣”是两个注册商标,但在组合使用时,却变成了“王朝功臣”,并且作为商标用在葡萄酒上,这就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