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OEM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联吗?
(1)OEM的含义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原意为原始设备制造商,在中国被翻译为“贴牌制造商”或“贴牌生产”,OEM的含义是:贴牌制造商仅仅按委托方的要求制造产品,并按要求在产品上使用委托方拥有的商标,贴牌的产品交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
(2)OEM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上看,OEM实际上是一种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虽然涉及委托方的商标使用,但贴牌制造商和委托方之间并不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不能看到是贴牌,就想当然地认为贴牌制造商获得了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在OEM关系中,贴牌制造商仅仅是受人之托,为他人生产商品的承揽人,不是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3)OEM可能带来的商标侵权行为
①擅自销售OEM产品
OEM厂商未经国外委托人同意擅自在市场上销售OEM产品,即在合同约定的数量、范围之外,擅自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人的注册商标的产品。则侵犯了委托人的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国外委托人非法使用他人的中国注册商标,委托国内OEM厂商生产加工定牌产品。国外委托人和OEM厂商都侵犯了国内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③合法拥有外国商标专用权
国外委托人仅拥有在其本国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有他人在中国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国内OEM厂商为国外委托人定牌加工产品出口国外。在这种情况下,OEM厂商是否同样侵犯了国内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呢?
目前,对这个问题,法学界和执法部门存在不同观点,但主流观点是认为侵权。说不侵犯国内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其主要理由是全部出口的定牌加工产品并没有流入国内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与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产品相混淆。这种观点听起来有道理,因为保护商标权是为了防止不同商品的混淆或不当联想贴牌产品不在国内销售,自然不会产生混淆和不当联想的问题。但是,如果这样的观点成立,即使委托人没有国外商标权,也不应该认为OEM厂家侵犯国内商标权,因为无论委托人是否合法委托贴牌生产,贴牌产品都不在国内销售,从而都不会产生混淆和不当联想的问题。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外国商标权原则上不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同时,商标权防止混淆或不当联想,是指防止出现这种可能性或危险性,并不是指已经产生了这种混淆和不当联想。事实也表明,完全防止出口的OEM产品流入国内市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2009年上海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国内OEM厂家不侵权,但该案涉及特定的案情,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摘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手册》(第二版)-----刘晓海 单晓光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