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阅读:1644 2019-11-08 09:10:32

 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商品平行进口的法律含义

商品平行进口,是指一国进口商从国外进口并销售带有与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一般说来,平行进日的商品在出口国的售价比进口国低,但也不排除在出口国的售价比在进口国高的情况。在我国,所谓进口原装产品比国内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高的情况很普遍。在平行进口中,进口的商品使用相同商标,在出口国生产和销售都是合法的,是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但许可销售的地域不包括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平行进口就涉及是否侵犯商标权利人享有的进口国的商标专用权,是否侵犯了进口国的商标独占或排他被许可人的利益的问题。

(2)中国法如何对待平行进口

我国《商标法》对平行进口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在“力士”香皂商标侵权案中,被告进口销售泰国产的力士香皂。被告抗辩其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力士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而是合法的平行进口行为。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被告未经许可在中国销售力士香皂。对平行进口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进口的力士香皂来源于商标注册人或获得了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故被告的抗辩不成立。从这一案例看,法院虽然没有直接表态平行进口是否合法,但认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进口销售泰国产的力士香皂侵犯中国商标专用权。从目前情况看,法学界和司法界多数主张平行进口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是,中国《专利法》已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商标法》应该明确表明对平行进口的态度。


 摘自《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手册》(第二版)-----刘晓海 单晓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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