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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优先及早谋划
很多创业者在公司成立之后,迅速投入拓展业务和市场工作中,往往忽略了商标问题,给企业发展埋下法律隐患,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已经坐拥5亿活跃用户的微信,是众多手机应用程序中最成功的一个。但是,从商标保护的角度审视,腾讯在商标保护策略上存在失误,商标问题成为微信发展的“短板”,值得每个创业者或创业公司关注。
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测试版发布。3天后,也就是2011年1月24日,腾讯正式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
腾讯这种“先有产品,再做保护”的策略,应该说属于该行业的常规做法,但如果碰到非常规的竞争业态,就明显不妥。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产品发布或商标注册申请前,一家名叫“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企业已经提前2个月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了3件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在腾讯微信1.0测试版发布前,还有一家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也早于腾讯。这家名叫“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2011年1月17日向商标局提交了第38类上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
显然,虽然腾讯微信名声最大,但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上,腾讯并不是最早的,这也是引发后续微信商标纠纷的根源所在。腾讯微信商标保护策略上的“短板”,有两点教训值得其他创业者汲取。
其一,文字商标申请应先于图文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习惯于待产品成型后,再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选择方面,更偏爱图文组合商标。应该说,在不少公司,这种策略属于“常规”做法。然而,这种看似“常规”的做法,其实蕴藏着不少风险。实际上,在一个创新型产品开发过程中,不论是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还是传统领域的产品或服务,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先有“名称”,再有实际产品或服务的。笔者建议,出于稳妥考虑,在产品名称确定后应率先申请注册文字商标,为产品“正名”。待最终产品成型后,再申请注册有特色的图文组合商标。
其二,商标申请时间赶早不赶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据称,腾讯内部可能早在2010年10月左右就确定了“微信”名称,却直到2011年1月24日产品面世3天后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中间有几个月的空档期。如果腾讯能够在内部确定名称后立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就不会被创博亚太公司捷足先登,也不会发生后来这么多麻烦事儿。因此笔者建议创业者最好按照“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原则,在确定产品商标后立即申请注册,抢得先机。
二、选好类别不必贪多
腾讯2011年1月最早提交的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仅涉及两个类别,即计算机相关(第9类)和电视相关(第38类)。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按照最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分类包括45个大类,涉及1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按照保护的领域或产业,分类别注册。
同一名称或标志,根据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可能被多人多次注册申请。那么,对创业者来说,在起步时应该率先保护哪些类别呢?
首先,从成本上说,如果申请全类注册保护,申请费以及后续的商标维护成本会成为创业者的一大负担。其次,从创业过程看,如果3年内中小企业未能发展壮大,就可能被淘汰。从创业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来看,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助力下,一款产品或服务可能半年内就会快速走红取得成功,也可能火几个月就销声匿迹。因此,创业初期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与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保护的手段或方式可以是渐进的,没必要贪大求多,“遍地开花”。
仍然以腾讯微信商标为例,腾讯开始大量注册外围或周边应用等商品或服务类别,加固微信商标防火墙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也就是产品面世一年后。当时腾讯一口气提交了18件微信图文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7日、28日、29日3天集中完成注册申请提交。
在类别选择上,创业者在初期可将重点限定在产品或服务所在的行业或领域。
在“互联网”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今天,很多创新或创业都与互联网有关。落实在商标保护上,第38类和第42类应成为创业公司率先布局的类别。其中,第38类主要与电信及互联网服务相关,第42类则主要与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开发相关。
此外,结合创新的产品或服务与传统领域相关的情况,有些创业者也应提前布局。
例如,在滴滴商标纠纷案中,滴滴(嘀嘀)文字商标持有者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称“滴滴打车”涉嫌侵犯其商标权。虽然睿驰公司拥有第35类和第38类的滴滴(嘀嘀)文字商标,但一审法院认为,“滴滴打车”平台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后发送给目标人群,并为对接双方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便于相互联络。上述行为与“电信服务”明显不同,并不直接提供源于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将滴滴打车认定为非电信或互联网服务的结论,在业内尚存争议,但从商标保护的角度看,说明创业者在早期商标申请注册时,需要提前考量此因素,将自身服务或产品可能涉及的传统行业或领域一并纳入保护。
三、踩准时点多管齐下
笔者查询中国商标网上所有的微信商标,结果是:从注册商标申请状态来看,在81件微信商标中,有38件已成功注册(含已转让),16件已无效,8件处于异议中,剩余部分处于注册审核中。在38件已成功注册的微信商标中,有4件已发生转让。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由于被他人异议,后来被驳回申请,商评委、一审法院都支持了异议人的请求,目前此案正等待二审开庭。虽然无法确定异议人与腾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但也有观点认为这可能是腾讯公司的应对策略。
如果在产品或服务面世初期,未能做好商标注册保护,那么,应尽早采取“异议”“无效”或“收购”等手段,启动被动保护。那么,这些手段应该在什么时点使用呢?
首先,关于“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创业者发现你的产品或服务名称被他人率先抢注为商标了,如果发现早,还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定要赶在异议期内尽早提起异议。
其次,关于“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如果他人抢先注册的与创业者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未能及时发现或留意,那么,在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要利用“无效宣告”手段,尽早实施救济。
最后,关于“收购”,对创业者来说,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了,你的业务也发展壮大了,但错过了异议期,对“无效宣告”又没有太大把握或耗费不起时间,那么此时收购他人已经抢注的商标,将该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也不失为弥补的办法。
有人说,创业是一场艰苦的修行。在创业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合伙人不睦、业务停滞不前甚至出现经营风险等各种问题。在创业初期,提前布局自己的商标注册与保护事宜,无疑可以让创业者在发展过程中少分一些心、少走一些“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