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补充材料自提交复审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交补充证据,营业执照委托书等。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有:
1.申请人公司的成立日期及营业执照副本;
2.提述商标的创作原由,其为何人所创作,以及其创作日期,有含日期的客观证据为佳;
3.提述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和地点;
4.提述商标的使用证据,如将货物运销售的出入口单据、宣传题述商标的报章、杂志等,需有含日期的客观证据;
5.提述商标于世界各地的商标申请/注册资料及证明,注册证书为佳;
6.提述商标于各地的使用证据;
7.提述商标于世界各地的宣传物料,如报章、杂志等;
8.任何证明提述商标已为申请人广泛宣传及使用的证据,如中国驰名商标的证书、及邻近地方取得的奖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