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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根据指定国家的不同而定。
一个商标申请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属于“协定”成员国又是属于“议定书”成员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商标申请。
注:“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协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纯议定书订阅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二位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方”缔约方的国家,使用议定书。
截止目前(2009年10月30日),纯协定缔约方为5个,分别为: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纯议定书缔约方为29个,分别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爱尔兰、韩国、美国、荷属安的列斯、欧盟、巴林、博茨瓦纳、阿曼、乌兹别克斯坦、马达加斯加、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