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为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令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你所想要注册的商标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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