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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0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椒江区三甲街道的一家乡村小超市购买了两瓶六神驱蚊花露水,后公证员对所购产品予以封存,出具公证书。
今年2月26日,家化公司认为该花露水并非其公司生产的正品六神花露水,上面标注的“六神”字样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以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小超市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等。
上海家化公司在花露水等商品上注册的“六神”文字(纵排)商标以及“六神liushen”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经庭审拆封比对,封存商品瓶身正面标签“六神”左上方以较小字体标有“雅絮大”字样,背面标明“雅絮大六神”商标,瓶贴下方标注产地为广东汕头,制造商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在法庭调解中,小超市经营者抗辩花露水为供货商送货上门,告知其可以出售,并不知晓侵犯了家化公司的商标权,以不知情为由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花露水的标识与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该被控侵权商品与家化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小超市经营者在“六神”注册商标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悉涉案“六神”花露水的产地为上海,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明确标注产地为广东的情形下,仍然购进并销售涉案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故不能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释法析理,小超市经营者与家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家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乡村小店商标侵权案多发,椒江法院2013年至今已受理39起,侵权商标涉及“六神”、“金利来”、“七匹狼”等,侵权商品有花露水、橡皮擦、皮带等日用百货类。
该类案件有3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被告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经营小超市或小门店,所售货品为当地周边村民生活日用品为主;二是侵权商品多为供货商送货上门,小店经营户以图方便,不主动出去进货;三是小店经营户对侵权行为法律意识淡薄,一般以不知晓存在侵权、有合法来源抗辩,但基本上无法证明所销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提供的进(发)货单不足以形成证据链,难以被法庭采纳。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法官建议:销售者进货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关注进货差价、商品商标外观等;进货时避免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模式,尽可能签订购销合同、索取销售发票,在不具备规范的交易条件下,销售者应保存进货清单、打款记录、供货商的联系方式等,以便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