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执行新《商标法》”问答

阅读:1181 2014-08-23 09:09:11 来源:攀枝花日报

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于201451日正式施行后,工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我市市场主体贯彻、落实、执行新《商标法》的情况进行了摸排清查。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的相关负责人就摸排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记者进行了介绍:

新《商标法》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将处以十万元罚款。我市工商部门在对全市新《商标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摸排清查中,发现大型超市、专业市场(特别是家居建材市场)、品牌经销商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推广宣传的情况比较普遍、问题比较突出。对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工商部门及时与市场管理方、品牌经销商进行了沟通,指导企业开展商标使用情况自查,特别是对相应的标识、包装、广告等进行彻底清查,并把自查情况反馈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汇总情况后再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尽快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问:新《商标法》施行后,对大量产品包装上已印制驰名商标的生产厂家如何处理?

答: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下发的《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中进行了明确:(一)商标违法行为若发生在20145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5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5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二)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51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生产厂家要做的工作有:一是对于尚未流入市场,尚在厂内的产品或模具以及公司宣传网页、宣传资料、包装等要立即进行修改;二是对现有包装装潢印有驰名商标的,要予以回收、销毁,不得继续使用;三是对于在201451日后,已经进入流通渠道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要进行召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要求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展览及其它商业宣传活动的,须在2014101日以前予以自行整改;对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需进行商品召回的,须在20141231日以前予以自行整改。

问:新《商标法》施行后,市场经营者、品牌经销商又该怎么办?

答:首先要加强学习,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其次对新购进商品实行严格准入;再次,对已经进入卖场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若驰名商标标识可直接进行覆盖处理的,可进行永久性覆盖后再对外销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作产品推广宣传情况严重的商品,应与生产、经营者沟通,将商品下架并做返厂包装处理。最后,对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宣传海报和店面装饰要立即进行清除。

问:此次,新《商标法》的修改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没有影响?

答:肯定是有影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撤除,以免因违反相关规定遭受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印刷品公司在承接广告设计、店招制作、印制包装装潢等业务时,应明确告知广告主新包装、广告宣传、店招中不可再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问: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禁止用于产品推广宣传的规定,是否会影响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积极性?

答:会有一定的影响。但驰名商标本来就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就是为解决商标纠纷。但是,多年来驰名商标的内涵一直被异化,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当作推销产品的宣传卖点,让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是质量的保障。新《商标法》的规定恢复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不是对驰名商标本身的否定。新《商标法》的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法律适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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