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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利益,海口一群人竟然在制假窝点内通过换瓶盖、贴商标的方式将大量无品牌啤酒冒充“青岛2000”啤酒,并对外出售。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胡某甲等4名被告人均被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4月,张某明(另案处理)从福建某啤酒厂购买大量无品牌啤酒后,以换瓶盖、贴上“青岛2000”啤酒商标的方式将假冒“青岛2000”的啤酒对外出售。2012年4月、2012年7、8月,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胡某乙受张某明的雇佣先后来到该窝点从事上述制假工作;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游某以及胡某燕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受张某明的雇佣相继来到该窝点从事制假工作。
上述被告人在制假窝点内通过给无品牌啤酒加贴“青岛2000”啤酒商标、换上青岛啤酒瓶盖、装入印有青岛啤酒标志纸箱的方式,将假冒“青岛2000”啤酒以每箱最低28元的价格出售给海口市周边乡镇的小卖部。
2013年7月4日1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游某、胡某燕等人,当场缴获无品牌啤酒和已经贴好“青岛2000”商标的啤酒共1700箱、1辆面包车及其他制假物品。经青岛啤酒公司鉴定,缴获的“青岛2000”啤酒均属于假冒的“青岛2000”啤酒。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调取到有张某明签字的收货签收单14张(14个集装箱),扣除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秀英码头查获的2个集装箱无品牌啤酒及在制假窝点查获的1集装箱无品牌啤酒,并扣除制假过程中损耗部分总额的三分之一后,胡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01840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30184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4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胡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