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作出复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注册商标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作出答复: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www.jbiao.cn/topi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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