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用“驰名商标”将由属地工商部门查处

阅读:1145 2014-04-19 09:06:57

新《商标法》将于51日开始实施。记者昨天获悉,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通知,再次明确“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并明确违者将由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

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针对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比如说商品包装的改版以及路边广告的替换等,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51日前的,使用旧法,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51日前持续到51日后的,适用于新法。

国家工商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其持有人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部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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