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与注册商标同名 法院判决银行没有侵权

阅读:3406 2014-06-06 15:40:22

       广西北部湾银行发行的桂花借记卡因与个人注册的文字商标桂花 guihua”同名,被商标所有人帅扬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不构成侵害事实为由,驳回原告帅扬的诉讼请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帅扬于200482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桂花guihua”文字商标,并于2008128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保险、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有效期自2008128日至2018127日止。
    2003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同意,南宁市商业银行(现广西北部湾银行)桂花借记卡业务开始试运行,并向内部员工和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2004830日正式对社会公众发卡。20081010日,广西北部湾银行在重组南宁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正式成立,该行成立后,继续延用桂花借记卡。
    2012523日,帅扬委托律师向北部湾银行发出律师函,表明:帅扬是注册商标桂花的商标权人,北部湾银行发行的桂花借记卡以桂花作为显著标识,已构成对帅扬商标权的侵害,要求北部湾银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所有侵权标识,并对帅扬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帅扬取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保险、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服务项目上,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和金融政策不允许自然人经营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业务,因此,帅扬不可能经营借记卡业务。其本人在庭审中承认其所有的桂花guihua”注册商标没有投入使用。
    北部湾银行的桂花借记卡以醒目大号字体标注广西北部湾银行字样及北部湾银行的行徽,这是持卡人识别区分借记卡服务来源的标识,即该卡上广西北部湾银行字样及北部湾银行行徽显示该借记卡业务的服务是由北部湾银行提供的。在该卡的右上方印有桂花借记卡中英文,这是该卡的种类名称,是取桂花为广西的区花、桂花借记卡为广西地方银行发行的第一张银行卡之意,该桂花借记卡中英文名称分两行印刷,无论是桂花借记卡五个中文文字还是其下的“GUIHUA DEBIT CARD”三个英文单词,均使用统一字体和字号,在排列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帅扬把该卡上下两行对应的桂花借记卡中英文分别截取头一个词看做一个上下排列桂花GUIHUA”组合标识,显然是对该银行卡名称字形排列的割裂臆造。
     因此,帅扬上诉要求北部湾银行立即停止侵权、清除所有侵权标识、承担侵权期间所获利益人民币1000万元的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帅扬的诉讼请求程序得当、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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