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明起鞠躬退场,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却未被禁用

阅读:1488 2014-04-30 10:01:12

      由于新《商标法》的即将实施,明日起“中国驰名商标”这个原先广告宣传中的金字招牌,下月起将被禁止出现。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法规定的,将根据第五十三条:“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在日前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这一禁止性规定有利于纠正商标保护实践中背离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本义,对驰名商标认识出现偏差的现状;有利于避免个别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和市场推广的促销资源,从而使驰名商标认定由手段变成目的;有助于回归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义,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

      可以说,新政是对驰名商标立法本意的一次回归。北京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驰名商标立法的本意是解决商标纠纷。在没有驰名商标之前,企业在某一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其他企业的类似产品便不能在同一商品类别上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但可以在其他商品类别上提出注册申请

       近日,记者走访了嘉兴市场发现,大限将至,带有“驰名商标”产品也开始陆续下架,如果再继续用“驰名商标”做卖点,企业将被罚10万元。但由政府评定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未被禁止。记者还了解到即使“驰名商标”不能用于产品广告宣传,但由于政府的高额奖励以及在品牌商标方面的巨大收益,目前各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据了解,离新《商标法》实施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嘉兴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已着手更换产品包装,包括户外广告旋床的拆除等,其中一些企业甚至从去年年底已不再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字样。“《商标法》去年8月底修改通过,到正是实施有大半年的时间,这给了企业和商家足够的过度时间。”嘉兴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士称,根据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不过,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51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此外,工商部门还表示,迄今法律明文禁止使用并且规定了出发的还只是“驰名商标”字样,故“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等称号目前急需用于宣传和推广还不会直接受到惩罚。

    不过既然“驰名商标”已经禁用于广告宣传语商业活动中,那么按理这些“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称号今后也不应该使用于广告宣传语商业活动中,地方性法规未来也会出台相关规定。因此工商部门建议企业还是及早在外包装上停止使用或避免大量印制这些称号,免得措手不及。

    虽说“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但这并不影响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的热情,一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同行业及其他行业均享受保护权,不得申请与其相类似、相近、易混淆的商标。而且,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都有奖励政策。

    不仅如此,嘉兴禾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获得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及口碑的标识,在于同行业竞争中以及与人合作方面也会有一定的优势。“驰名商标”本质被异化误解“这是让驰名商标从‘荣誉评选’、‘广告效应’真正走到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保护’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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