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阅读:1418 2014-02-11 11:45:57 来源: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并在实际使用中得到保护。我们倡导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以及注册后合法的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以后不去使用它,这样,不但不能使注册商标产生其注册价值,发挥其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使商标的法律机制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为了保护商标的有效性,使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以后,能积极地从真正意义上使用注册商标,让商标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这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的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规定,有效地减少和清理闲置不用的商标垃圾和死商标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明确了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好自己的商标、运用好自己的商标、从而维护好这个商标权力,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将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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