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给律师带来新机遇

阅读:1019 2013-11-07 19:29:09

  《商标法》将于明年五月开始实施。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律师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专业性和积极性远远胜过1993年、2001年的两次修改。我们欣喜地看到,律师们的意见通过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反映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后得到了重视,并落实到新《商标法》的内容中。

     新《商标法》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关注度最高的是驰名商标企业不能再作广告宣传、恶意抢注行为得到遏制等内容。表面上来看,似乎商标业务会受到影响,但我认为新《商标法》的修改对律师开拓商标业务恰恰是个好消息,能给律师带来不少新业务。

     新《商标法》对商标审查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审查意见书制度。新《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根据此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业务不仅仅是以往填申请表并递交的简单代理,申请之后答复商标局的审查意见成为代理业务的一个重点。随着有效注册商标数量不断增加,申请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律师代理客户答复审查意见的业务也会随之增加,而且答复审查意见比简单申请的技术含量更高,这方面律师具有独特的优势,也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新《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也就是说,商标代理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此一来,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前给客户出具合法性法律意见书成为可能。因此,新《商标法》施行后,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流程增加了两个项目,一个是出具商标合法性法律意见书,另一个是答复审查意见书。

     新《商标法》对商标异议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异议理由不成立,再无异议复审的救济机会。这也意味着,个别“搭便车”的抢注者拿到注册商标证后即可合法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新《商标法》施行后,权利人会高度重视商标异议工作,力争在异议中获得支持,坚持制止“搭便车”行为。在完成这项任务时,律师的成功率会更高,律师代理商标异议案件的数量会增加。

     新《商标法》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大力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这无疑会给律师带来大量业务。以前商标权人不愿委托律师打商标侵权官司,很大一个原因是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往往高于赔偿额,打官司常常得不偿失。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大幅度提高至300万元,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变打商标侵权官司赔钱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维权的积极性会大大提高,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自然会出现相应的大幅增长。

      除法定赔偿额提高可以让商标权人获得更多的赔偿外,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赔偿依据(按数倍),侵权人不提供或虚假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证据,法院可根据商标权人的主张和证据判赔,更重要的是恶意侵权可以判一倍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定都大大有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律师开展商标侵权案件代理工作。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会给律师带来大量的商标行政投诉代理业务。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果律师代理这类案件,需组织“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工作量会大大增加,但委托人也会愿意为此支付更多律师费。

      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老大难问题。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此规定生效后,会有大量此类案件需要律师代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生效后,完善了律师商标业务链,新《商标法》对商标业务水平的高要求,更为律师代理商标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一部新法、一个新规定必将促使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商标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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